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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县城中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2-12 17:13 浏览次数: 【字体:

 

   

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县城中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辰政函〔201816  

 

为切实加强县城城区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为广大市民营造安定、祥和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中心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本通告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范围:县城中心区域内(东至大千锦绣山城,西至县一中,南至大路口金三角,北至辰阳镇S223线与辰州北路交汇处)。  

二、除国庆、春节假期和元宵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节庆假期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三、举办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举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后,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和制止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举报人,由有关部门予以保护和奖励。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七、本通告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本通告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的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1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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