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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06-28 18:00 浏览次数: 【字体:

CXDR—2018—00002                                   

 

 

辰政发〔2018〕6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在辰各单位: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并于2017年12月4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3月23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8〕1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做了全面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全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下发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促进我县经济发展质量提升的一次重要普查。要深刻理解党中央对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基本判断,要通过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反映出我县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取得的一系列成果,着力展现新兴产业发展的新布局、新特征和新亮点,注重发掘未来五年推动我县经济质量发展提升的新增长点和重要突破口。

二、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普查对象。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摸清我县经济发展家底的一次重要普查,将对我县辖区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和普查。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及保障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辰溪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统计局、县委宣传部、县综治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编办、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辰溪县分行、县宗教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地税局和县国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寺庙、庵堂方面的事项由县宗教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综合中心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以及综合组织建设等事项,由县综治办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规定,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为180元每天;保障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县人民政府对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互认。县统计局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三)加强规范统一。各级要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各级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新闻单位应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辰溪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印发

附件

 

辰溪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向阳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方小华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胡启群  县统计局党组书记

        刘明进  县统计局局长

戴德奇  县财政局副局长

万兴文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陈雍容  县文明办主任

成  员  龚建文  县综治办副主任

        金  蓉  县编办副主任

        陈  顺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张礼贵  县商务和粮食局副局长

杨忠生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岳斌  县民政局副局长

        陈秀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赵长银  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周录成  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总工程师

        舒象文  县国税局副局长

柴  岩  县地税局副局长

        徐庭强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蒋命荣  县统计局副局长

        滕  云  人民银行辰溪县支行副行长 

        瞿章纯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喜良  县宗教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蒋命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终审 :许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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