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辰环罚字〔2018〕10号】
辰环罚字〔2018〕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溪县仙人湾瑶族乡鑫旺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MA4LTU****
经营者:朱金林
住所:辰溪县仙人湾瑶族乡高古塘村
辰溪县仙人湾瑶族乡鑫旺页岩砖厂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8年6月4日和6月6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该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擅自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砖厂主要负责人吕亦文和其它负责人李晓应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18年6月22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辰环罚告字〔2018〕10号)告知你砖厂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并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环听告字〔2018〕10号)告知你砖厂享有听证权。你砖厂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砖厂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100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砖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辰溪县支行
账号:430015060720500014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