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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18-07-16 14:04 浏览次数: 【字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审批单、出让红线图、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出让总价款票据和出让金发票;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划拨审批单、红线图、划拨决定书;

(3)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转出让的,应当提交出让审批单、出让红线图、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出让总价款票据和出让金发票;

(4)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5)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6)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地税证明单;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出让审批单、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出让红线图。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出让总价款票据和出让金发票;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出让审批单、出让红线图、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出让总价款票据和出让金发票;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地税证明单;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的可按操作规范中的程序办理;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出让总价款票据、出让金发票、地税证明单;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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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全体业主共有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并记载为“全体业主”共有。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当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书;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房产分户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产分户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出让总价款票据、出让金发票;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单、规划红线图、出让审批单、出让红线图、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出让总价款票据、出让金发票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出让审批单、出让红线图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出让总价款票据、出让金发票;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的可按操作规范中的程序办理;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产分户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总价款票据、出让金发票、税费缴纳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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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审批单、红线图、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单、规划红线图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审批单、红线图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产分户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公告(日期不少于15日)→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公告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审批单、红线图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产分户图;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调处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4、因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的可按操作规范中的程序办理;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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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

首次登记

一、适用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日期不少于15日)→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公告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土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集体土地灭失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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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用地审批单、用地红线图、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单、规划红线图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房产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规划核定证明书;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公告(日期不少于15日)→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公告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用地审批单、用地红线图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产分户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用地审批单、用地红线图;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
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

首次登记

一、适用

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未办理过登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依法以承包方式在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2、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国有农用地的,可以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3、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4、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按照农业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提交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2)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或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林场、草场、批准使用水域、滩涂等批准文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属集体土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下列证明材料:

(1)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证明;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证明;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提交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申请或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以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日期不少于15日)→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公告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或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4、因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等导致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5、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6、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

7、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1)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2)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承包土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按照农业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或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3)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因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等导致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5)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森林、林木面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以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

(6)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

①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

②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资质的勘验单位出具的勘验等材料;

③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权籍调查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

2、依法继承;

3、互换;

4、作价出资(入股);

5、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分割或者合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

7、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按照农业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发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转让合同经发包方见证签章的可不提交);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的可按操作规范中的程序办理;

(3)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受让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已报发包方备案的证明;

(4)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的证明材料。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入股协议、已报发包方备案的证明;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

林地承包人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当事人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的,应当不予登记。但承包人将家庭承包山、自留山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经营,并在林地上造林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森林或林木所有权登记。承包方将家庭承包山、自留山上的森林、林木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就其森林、林木所有权提出申请登记的,应当予以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土地灭失的;

2、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3、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

4、承包经营权人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5、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权利消灭的;

(1)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放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

(2)因森林、林木灭失,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注销登记;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按照农业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属前款第1、2项情形,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一并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属前款第6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生效法律文书及其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二、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2)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

(3)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提交户籍变更证明;

(4)承包经营权人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承包地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5)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提交承包家庭农户消亡的证明材料;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①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放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②因森林、林木灭失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提交森林、林木灭失的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
抵押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抵押财产范围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5、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三、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审核→登簿→发不动产证明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不动产证明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转移登记

一、适用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不动产证明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
地役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适用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不动产证明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不动产证明

四、办理时限

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二、申请材料

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不动产证明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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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设立

一、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不动产证明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预告登记的变更

一、适用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类型、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号码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二、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不动产证明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预告登记的转移

一、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的可按操作规范中的程序办理;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不动产证明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预告登记的注销

一、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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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适用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证明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依职权更正登记

一、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二、登记材料

1、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文件和送达凭证;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证明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异议登记

一、适用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不动产证明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销登记

一、适用

1、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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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注销登记

查封登记

一、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二、登记材料

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注销查封登记

一、适用

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二、登记材料

办理注销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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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

补发、注销

一、适用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收回并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换发”字样。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不动产被查封、抵押或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或补发。

二、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须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遗失、灭失的需提供:遗失(灭失)声明;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补发前,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公告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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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查询

一、查询主体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申请材料

1、查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3、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限

符合查询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终审 :国土局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作者: 【打印正文】